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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在《關於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8條得到了體現。需要註意的是,這裡的抵押權既指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也包括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也就是說,未經登記的抵押權儘管不能對抗一般第三人,但可以對抗抵押物的受贈人。法律規定高雄機車借款免留車未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不能對抗諸如抵押物受讓人之類的第三人,是因為受讓人購買抵押物支付了價金,法律就犧牲了抵押權人的利益而保護受讓人的利益。但在抵押物贈與關係中,由於贈與是無償的,受贈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並未支付對價,即使其因抵押權的行使而喪失對抵押高雄機車借款免留車利息物的所有權,對其來說也沒有實質上的損害。所以這時法律規定,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也可以對抗抵押物的受贈人。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贈與他人。如果抵押人未經同意擅高雄機車借款免留車自贈與的,抵押權人可以撤銷此行為。抵押物的繼承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作為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抵押人死亡,則會發生抵押物繼承問題。由於我國實行的是概括繼承